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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:关于进口锦纶6切片倾销裁定的公告(2017年7月20日) - 艾邦高分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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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  10150 · 2017-07-20 · 5573 次查看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,自2017年7月21日起,将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所适用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8.2%。我们来看下有关进口尼龙6的反倾销情况:
    2010年4月21日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(以下称调查机关)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,决定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,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。
    2016年4月21日
    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,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,实施期限5年。其中,朗盛德国有限公司(LANXESS
    Deutschland GmbH,以下称朗盛德国)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(LANXESS N.V.,以下称朗盛比利时)适用“其他欧盟公司”税率,为23.9%。
    2016年5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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